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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pmt672a7b | 发布时间: 2015-04-23 | 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莆田鞋业服装城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莆田鞋业服装城系省、市重点项目,是莆田市委、市政府为重振“鞋城”雄风,培育制鞋、服装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撑平台。为规范中国·莆田鞋业服装城(以下简称鞋服城)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鞋服城市场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鞋服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鞋服城内购买或承租的商户(以下简称商户)以及参与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鞋服城各商户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隆公司”)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鞋服城实施具体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鞋服城规划建设、发展计划; 

(2)制定鞋服城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市场管理规则、市场管理人员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 

(3)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核定鞋服城内的税款征收办法及各项管理收费项目、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统一收取鞋服城内的各项管理费用; 

(4)协调解决鞋服城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指导鞋服城的经营管理、交易活动; 

(5)负责处理鞋服城的日常管理事务;协调各有关行政部门与鞋服城的关系;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鞋服城管理工作会议; 

(7)负责鞋服城的日常检查;负责鞋服城内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等监督检查;维护鞋服城内正常的交易经营秩序; 

(8)负责市场内明码标价商品的监督检查及经营欺诈行为的查处,受理消费者投诉; 

(9)对各商户进行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交易市场管理 

第五条   依法经营 

1、各商户在鞋服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各商户所需办理的经营证件,可由鞋服城服务中心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为广大商户提供便捷服务; 

2、各商户必须在商铺的显眼处挂出上述证件,以便随时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检查; 

3、各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服从荔隆公司的管理,自觉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 

第六条  入城要求 

1、各商户必须服从荔隆公司分区经营统一规划,依照荔隆公司 

《招商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和商户承诺的经营范围、品种、规模从事经营活动。 

2、店容店貌要求: 

(1)商户经营者应做到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大体、文明经营; 

(2)保持商铺整洁,不乱丢瓜皮果壳,不随地吐痰,垃圾桶摆放在商铺内,每天下班前及时清理垃圾桶内的垃圾; 

(3)禁止在店内赌博,不聚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4)店铺内外严禁涂乱贴乱挂乱搭盖等现象。 

3、商品陈列要求: 

(1)商品陈列要整齐、有序,保持店内货柜、桌椅、地面的整洁; 

(2)不占道经营,不乱堆乱放; 

(3)商铺内二、三楼隔层不得堆放每平方米载重超过350公斤的商品,商品陈列不得遮拦消防器材和空调等设施; 

(4)各类商品要明码标价。 

4、车辆管理要求: 

(1)车辆行驶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车辆必须按鞋服城内交通标志安全行驶,并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 

(3)任何车辆进入鞋服城必须停放在公共停车场车位上或城内外围道路两旁,不得乱停乱靠,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人行道; 

(4)车辆停放必须遵守鞋服城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营业管理 

1、营业时间为:夏季800至1900,冬季800 至1800。 

时间如有变动,荔隆公司将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不得擅自歇业或停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业,须经荔隆公司同意,否则按歇业处理。停业超时或歇业的,严格按照荔隆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一次性停业不得超过10天,年累计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天。 

3、退场关门时,须收好物品、关闭所有电源、锁好各自商铺,保管好物品,贵重物品务必妥善保管。 

第八条  现场要求 

1、佩戴胸卡,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大声喧哗、粗言秽语、辱骂顾客。 

2、严禁经营人员与顾客吵闹,造成聚众围观。 

3、营业员不准随地乱丢乱吐,要保持营业场所整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4、各商户如需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按《福建省零售商品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荔隆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商铺装修管理 

第九条  各商户从事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荔隆公司同意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而自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拆改给排水管道、消防等设施; 

3、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改变外墙立面,在墙上开门窗; 

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各商户从事室内装修活动,须先到物业部申请,经审批同意并缴纳装修履约金之后方可动工。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商铺及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当事人应及时恢复原状;若侵害相邻商户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商户安装空调前,需办理审批手续。安装空调应按指定位置安装牢固,把空调冷凝水接入指定管内,禁止把空调冷凝水直接排到建筑物的外墙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三条  装修垃圾应袋装化,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搬运时严防洒、漏、泄,严禁向室外抛撒等。   

第十四条  商户装修时务必避让现有的系统管道和设施,不得随意破坏、更改、遮掩。 

第十五条  鞋服城开业后,需二次装修的商铺,必须提前将装修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荔隆公司审批,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荔隆公司将委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对鞋服城内公共环境卫生、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房屋管理等提供有偿服务。各商户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鞋服城管理规定,维护鞋服城内的公共卫生。 

第十七条  鞋服城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商户应将垃圾袋装后,投放在设定的垃圾桶内,以便保洁员的清运。保持公共楼梯、电梯、走道等清洁,不得在公共部位随意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各商户的垃圾要分类袋装,系好袋口,按指定地方投放,然后由物业公司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九条  各商户勿把垃圾、茶叶、布屑、塑料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和水池内,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损坏和影响公共卫生及其毗邻商户,应通知物业公司进行及时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条  各商户要爱护鞋服城内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物品,不得擅自移植、修剪花木或向花草、树林泼污水。凡人为造成绿化设施或树林、花草损坏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商户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鞋服城内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严禁擅自开启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等,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打开的,应事先征得物业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商户要按电梯标识合理使用电梯,防止超负荷使用电梯;幼童乘用电梯须有成人陪护。 

第二十三条  遇有电梯发生故障时,应按警铃并保持冷静;遇有“停运”提示,不得开启,以免事故发生。 

第六章  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各商户要强化诚信意识,树立经济效益与市场整体效益“双赢”的经营理念,摒弃金钱至上、见利忘义的价值观念,倡导明礼诚信、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道德风尚,反对弄虚作假、坑蒙欺诈、假冒伪劣等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要坚持“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质量管理。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条  各商户之间要采用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不行贿、受贿;不作虚假宣传;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第二十七条  各商户要依据市场需求,采取正当渠道进行商品促销;商品的定价应当遵循市场供求规则;售后服务应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宗旨,兑现服务承诺。 

第二十八条  各商户应当遵守关于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争取拥有商户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并依法对自主知识产权实行必要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商户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合同法》订立经济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商户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所属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倡导鞋服城各商户加入中国·莆田鞋业服装城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各商户应处理好同行业企业间的关系;商户之间应共同遵守行规;应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应互不诋毁对方的声誉和形象;应团结协作,建立起友好、互信、协商机制,谋求共同发展。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商户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各商户必须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电源器件和使用高负荷电器。 

第三十六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如发现有人损坏消防设施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荔隆公司。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不准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导入垃圾箱,严禁在垃圾箱口烧垃圾。 

第三十八条  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处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商户必须与荔隆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条  鞋服城内商户用水实行一户一表,由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按月及时结算水费。 

第四十一条  各商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电费以抄表数计费加线路损耗费分摊后向各商户收取;不得擅自开启总配电箱、电表箱;不得擅自安装分表,若需安装分表必须报荔隆公司批准;严禁开启电度表接线端盖板,一经发现按窃电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气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电工上岗证的人员安装或拆卸电器设备和线路,并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所有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防火PVC套管,线路应固定安装,不可私拉乱接,不可用金属线(如铅丝)绑扎电源线,装修用电线需用合格的BV1.5mm以上铜芯线,禁止使用花线,各连接处须用接线盒。 

第四十四条  严禁使用“三无”用电设备,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电感式镇流器、金卤灯、花线等;设施安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射灯灯泡单盏功率不得超过35W,灯泡以用节能灯泡为主。   

第四十五条  各商户如发现电器故障、电器冒烟、开关跳闸或闻 

到焦臭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与物业部电工联系。 

第九章 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条  鞋服城治安管理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黄石派出所管辖,其设在鞋服城内的警务室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鞋服城成立保安大队,二十四小时负责维持日常公共秩序和安防工作;遇举办各种大型活动或节日期间,配合公安、武警做好保卫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商户必须牢固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对贵重物品,必须采取防抢、防盗措施,下班关门前贵重物品务必进自己的保险柜内,对门窗重要部位安装警报器、红外线监控等安保设备。 

第四十九条  鞋服城对重要展区、各个重要地段安装较先进的监控设备,晚上采取封闭式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各商户有义务协助荔隆公司、公安部门搞好安防管理工作,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治安秩序的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互动安防机制。 

第十章  广告经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鞋服城内公共广告资源归荔隆公司所有,荔隆公司统一对其进行规划、开发、经营,收益权归属荔隆公司。 

第五十二条  各商户不得在公共建筑的立面、屋面、地面、非广告位上发布公告;未经批准严禁在商铺现场悬挂任何宣传条幅或横幅,影响鞋服城整体形象,否则,荔隆公司有权要求商户自行拆卸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将对商户进行必要责罚。 

第五十三条  各商户要在荔隆公司规划、开发的广告位上做广告的,需报经荔隆公司核准,各商户所发布的广告必须合法、真实,并经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章   物业费收取办法 

第五十四条  开业初期物业费暂由荔隆公司代收。 

第五十五条  鞋服城正式开业头三年内,荔隆公司对公共部分的物业费给予补贴,其余部分严格按收支平衡原则,就低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费按季收取一次,各商户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到鞋服城市场服务中心交清上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的加倍收取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鞋服城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各商户交纳物业费情况,接受各商户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荔隆公司物业服务费自交房之日起,商户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各商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交纳物业费的情况将纳入诚信经营考评的一个内容。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荔隆公司将对各商户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评比制度,对能遵守诚信经营自律守则并在评比中获得优胜的商户,荔隆公司给予奖励;若违反相关要求,给鞋服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奖励与处罚方法:为维护鞋服城良好的经营秩序,对入驻鞋服城商户进行常年性的考评,采用量化得分评比方法进行评比,得分多者,依分数高低分档次给予授牌(如:重质量、守信用商店、文明商店等)或通报表扬、口头表扬等奖励。得分排后者,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直至挂牌警告。奖惩考评得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荔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荔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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